江大校〔2015〕327号
关于印发《江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江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大学
2015年11月17日
江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健全我校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促进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朝着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迈进,根据《江苏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号)、《江苏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标准》(苏教财〔2013〕4号)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目的和原则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考核的原则是实用性、效率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考核,在全校范围内推广和应用先进管理经验,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二、适用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全校各单位。考核分为两个层面,即各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考核和各资产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工作考核。校内二级核算单位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三、组织领导
考核工作由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小组成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相关工作要求,聘请领导小组成员和部分校内外资产管理专家组成。
考核周期:每两年一次,安排在11-12月进行。考核小组按照考核依据进行测评,计算综合得分,根据综合得分高低,每次评选10-15名国有资产管理先进个人,5-10个国有资产管理先进单位。
四、主要内容
对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考核侧重于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领导重视程度、资产日常管理情况(包括组织清查盘点、资产调拨、处置等)等方面(具体考核内容见附件1)。
对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员工作的考核侧重于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和日常管理(包括国有资产使用责任落实、标签粘贴、系统基础信息更新等)等方面(具体考核内容见附件2)。
五、工作方式
实行单位自评后自行申报和专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各资产使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以当年通知时间为准),根据考核标准自评后申报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考核和单位资产管理员工作考核。单位自评和专家考核均实行百分制,学校在各单位申报、自我评分的基础上,组织考核。
六、其他
本实施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考核表附件1
2.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员工作考核表附件2
江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1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