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例会时间
每单周二下午13:30(夏令时14:00)召开。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调整会议时间,由综合办公室另行通知。处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组织召开。
第二条 例会形式
处务会和科长会。
第三条 会议主要内容
通报、检查、研究、协调、部署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传达相关文件、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研究具体贯彻意见。
2、 围绕学校中心工作,通报近两周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下两周的工作安排。
3、研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布置落实下一阶段主要工作任务。
4、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
第四条 参会人员
1、处务会由处级领导(含正、副调研员)和综合办公室主任参加。
2、科长例会由分管处领导和各科室正副科长参加。
3、列席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第五条 会议组织
1、例会由处长或受处长委托的其他处领导召集。具体议题、召开的方式及时间地点由召集人确定后,综合办公室提前通知。
2、需要在工作例会上讨论的有关议题,必须报送书面的文字材料、要点提纲或图表说明,同时报送电子文档,由综合办公室收集。
3、综合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召集人审定后,上报分管校领导,印发给各科室执行,综合办公室负责跟踪监督落实情况。
第六条 会议要求
1、精心准备。参会人员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国资处当期工作重点结合自己工作职责做好相关情况通报准备,需提交会议研讨的内容必须有针对性思路或预案。提倡说短话、开短会,发言要精炼,不谈与会议无关紧要的内容,每人发言时间控制在5-10分钟以内。
2、严格要求。参会人员务必严格按照处工作例会制要求,准时参加,不得无故缺席,无法出席会议的必须事先请假。
3、参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同时,将通讯工具调整到振动或静音状态,确保会场秩序和会议质量。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