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江大校〔2016〕196号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管理和房改政策精神及规定,1998年11月30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教职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按标准发放一次性购(住)房补贴。
(一) 货币补贴测算标准。根据镇江市《关于调整镇江市区2003年度房改政策的意见》(镇政发﹝2003﹞260号)文件精神,一次性购(住)房补贴测算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本补贴450元、工龄补贴每年每平方米7.65元(工龄计算截止时间为1992年12月31日)。
(二) 货币补贴面积标准。根据镇江市《镇江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镇政发﹝1998﹞316号)和《关于镇江市区2001年度房改政策调整的意见》(镇政发﹝2001﹞207号)文件精神,一次性购(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厅级干部135平方米、处级干部110平方米、科级干部90平方米、一般职工75平方米;正高级职称人员120平方米、副高级职称人员100平方米、中级职称人员85平方米、初级职称人员75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 根据政策规定,按面积计算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补贴的教职工(1998年11月30日(含)前参加工作)在购房或退休时,可申请领取一次性购(住)房补贴。学校每年两次(6月和12月)受理教职工一次性购(住)房补贴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一次性购(住)房补贴申请领取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填写《镇江市区职工一次性购(住)房补贴审批表》和《享受福利住房、购房补贴情况说明表》,并提交各项相关材料。
(二)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报批。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后,统一报镇江市住建局审批。
(四)发放。按镇江市住建局审批结果,由财务处发放。
第二十五条 申请领取一次性购(住)房补贴的教职工,必须退出所租用学校的公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