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大校〔2015〕269号
关于全面清理经营性用房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规范学校经营性用房管理,更好地服务全校师生,保障校园的安全稳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学校研究,决定对全校(各校区)经营性用房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经营性用房的清理工作,对清房中遇到的特殊问题、疑难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经营性用房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资处。
二、工作目标
(一)实行统一管理。全校(各校区)经营性用房由国资处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二)优化规划布局。为服务师生、方便师生,国资处负责制定全校(各校区)经营性用房的规划与布局,并经学校审批后实施。
(三)实施授权经营。学校授权后勤集团负责全校(各校区)经营性用房的具体经营。
三、经营性用房清理范围
全校(各校区)范围内,产权属于学校,现各单位用于各类经营活动的楼宇、门面房、地下室、车库、临时场地(构筑物)等。
四、 清理要求
(一)明确责任。经营性用房清理实行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并将清理工作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二)规范管理。学校所有经营性用房实行授权经营,强化经营性用房招投标管理和合同管理。所有经营性用房的相关信息,由后勤集团负责录入江苏大学房地产管理系统,实行系统动态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 工作任务及时间安排
学校经营性用房清理工作于今年10月底前完成。
(一)自查(9月28日至10月15日)
全校各单位开展本单位经营性用房自查工作,做好承租方的宣传与解释工作,按学校要求实行清理,并将自查清理情况报经营性用房清理工作办公室。江苏大学经营性用房(场地)自查清理情况报告表格式见附件。
(二)移交(10月16日至10月19日)
1.对出租(出借)单位已清理的,学校收回该经营性用房,出租(出借)单位不得再与原承租方签订任何协议,并处理好清理的后续事宜。出租(出借)单位用房确实紧缺的,可向学校提出用房申请。
2.对出租(出借)单位未能清理的,出租(出借)单位将相关材料移交经营性用房清理工作办公室,学校收回该单位的经营性用房,由学校按程序进行统一清理。
(三)规划(10月8日至10月22日)
国资处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全校(各校区)经营性用房规划,并对各单位移交的经营性用房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不在学校规划范围内的公用房,未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不得作为经营性用房。
(四)授权(10月23日及以后)
国资处将学校审批的经营性用房授权后勤集团,由后勤集团负责具体经营。按照信息化管理要求,后勤集团在10月底将学校所有经营性用房相关信息录入江苏大学房地产管理系统。
六、监督检查
(一)加强学校经营性用房清理工作的检查。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监察处牵头,组织党办、校办、审计处、财务处、后勤处、保卫处、后勤集团、国资处等部门对经营性用房清理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清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二)强化学校经营性用房的日常管理。学校定期组织检查各单位执行经营性用房规定的情况,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江苏大学经营性用房(场地)自查清理情况报告表(样式)
江苏大学
2015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