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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公务用车购置、处置办法

时间:2023-10-24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用车购置和处置,根据《江苏省省级事业单位用车管理办法》、《江苏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院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更新事项的通知》、《江苏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的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务用车,是指学校在省教育厅核定的公车改革后保留指标内配备的实物保障用车、工作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业务用车。

第三条 学校公务用车实行 “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指导和监督学校公务用车购置和处置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归口管理全校公务用车购置和处置工作;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后勤处(后勤服务集团)等相关二级单位为公务用车具体管理与使用单位,负责公务用车配置和处置的具体相关工作。

  第四条 学校公务用车购置和处置属于非授权管理事项,严格执行“先报批后实施,新购和处置同步,配置标准不突破”的公务用车管理要求。

第二章 编制、标准和预算管理

  第五条 学校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省教育厅省属院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确定。

  第六条 学校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普通轿车单价不超过18万元,排量不超过1.8升;商务车、中型客车单价不超过25万元,排量不超过3.0升;大型客车单价不超过45万元。

学校按照财政要求,鼓励优先选购新能源汽车。

上述配备标准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适时调整。

 第三章 购置、处置

第七条 公务用车处置与更新应同步履行主管部门审核,省财政厅审批手续,并在取得批复文件后实施。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提出车辆更新申请,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待报废车辆的行驶证等相关材料和车辆更新专业论证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归集并审核拟更新车辆配置标准及待报废车辆处置材料后,提交学校研究决定;学校研究同意后,财务处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学校下一年度预算;国有资产管理处复核并公示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的待报废车辆材料并将其与车辆购置计划、预算表一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批准的购置计划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车辆集中采购。新购公务用车原则上只能与处置公务用车同类型或降低标准,不能提高标准(轿车处置后原则上只能新购轿车,而不能新购中型或大型客车;中型、大型客车处置后可降低标准,新购轿车)。

第十条 学校公务用车更新标准:车辆使用年限超过10年或行驶里程超过30万公里;达到更新标准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经第三方机构鉴定,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新购车辆应及时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手续,报废车辆可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在当地车辆管理部门指导下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工作职责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四)违规购置、处置车辆的;

(五)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的;

(六)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轿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界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91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管理处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

                                  二零二三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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