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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1-09-30 点击:

全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处置行为,促进固定资产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能和资产处置工作效率,根据《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苏教财〔20206号)和 《<江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江大校〔2020224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将固定资产处置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拟处置资产公告及调剂

资产使用单位对本单位拟申请处置的固定资产在提交处置申请前须在本单位网站发布信息公告,公告时间不短于7个工作日。公告期内,如有单位和部门提出使用需求,可按照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的调拨流程,调拨给学校内部其他单位继续使用。公告期满,对符合《<江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江大校〔2020224号)第五条规定的固定资产全部纳入调剂平台。

二、拟申请报废处置资产条件

每年3月和9月,各资产使用单位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资产报废处置申请。

1.已达到或者超过最低使用年限,无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不得低于政府会计制度所规定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详见附件1),其中车辆、家用电器等资产报废年限符合《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苏财规〔201226号)规定;

2.虽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但已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固定资产;

3.符合《<江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江大校〔2020224号)第五条要求,但已进入调剂平台1年以上无单位接受的资产;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如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进行维修、改造不经济的;被国家列入淘汰产品的固定资产。

三、拟申请报废处置资产需递交的材料

1.本单位网站发布资产处置信息公告截图;

2.国有资产处置内部审批表;

3.资产处置申请单明细表;

4.江苏大学拟处置资产移交汇总单(格式见附件2)。

其中,单位价值在20万以上拟报废处置资产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1)江苏大学20万元以上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2;2)至少3位鉴定专家资格证复印件。

请各单位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江苏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申请流程(附件3)办理固定资产处置工作。


附件1: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附件2:江苏大学拟处置资产移交汇总单

附件3:江苏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申请流程图

                    

附件【附件1: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docx】已下载

附件【附件2:江苏大学拟处置资产移交汇总单.docx】已下载

附件【附件3:江苏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申请流程图.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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