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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清理经营性用房的通知

时间:2015-10-08 点击:

 
江大校〔2015〕269号
 
关于全面清理经营性用房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规范学校经营性用房管理,更好地服务全校师生,保障校园的安全稳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学校研究,决定对全校(各校区)经营性用房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经营性用房的清理工作,对清房中遇到的特殊问题、疑难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经营性用房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资处。

二、工作目标

(一)实行统一管理。全校(各校区)经营性用房由国资处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二)优化规划布局。为服务师生、方便师生,国资处负责制定全校(各校区)经营性用房的规划与布局,并经学校审批后实施。

(三)实施授权经营。学校授权后勤集团负责全校(各校区)经营性用房的具体经营。

三、经营性用房清理范围

全校(各校区)范围内,产权属于学校,现各单位用于各类经营活动的楼宇、门面房、地下室、车库、临时场地(构筑物)等。

四、 清理要求

(一)明确责任。经营性用房清理实行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并将清理工作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二)规范管理。学校所有经营性用房实行授权经营,强化经营性用房招投标管理和合同管理。所有经营性用房的相关信息,由后勤集团负责录入江苏大学房地产管理系统,实行系统动态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 工作任务及时间安排

学校经营性用房清理工作于今年10月底前完成。

(一)自查(928日至1015日)

全校各单位开展本单位经营性用房自查工作,做好承租方的宣传与解释工作,按学校要求实行清理,并将自查清理情况报经营性用房清理工作办公室。江苏大学经营性用房(场地)自查清理情况报告表格式见附件。

(二)移交(1016日至1019日)

1.对出租(出借)单位已清理的,学校收回该经营性用房,出租(出借)单位不得再与原承租方签订任何协议,并处理好清理的后续事宜。出租(出借)单位用房确实紧缺的,可向学校提出用房申请。

2.对出租(出借)单位未能清理的,出租(出借)单位将相关材料移交经营性用房清理工作办公室,学校收回该单位的经营性用房,由学校按程序进行统一清理。

(三)规划(108日至1022日)

国资处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全校(各校区)经营性用房规划,并对各单位移交的经营性用房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不在学校规划范围内的公用房,未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不得作为经营性用房。

(四)授权(1023日及以后)

国资处将学校审批的经营性用房授权后勤集团,由后勤集团负责具体经营。按照信息化管理要求,后勤集团在10月底将学校所有经营性用房相关信息录入江苏大学房地产管理系统。

六、监督检查

(一)加强学校经营性用房清理工作的检查。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监察处牵头,组织党办、校办、审计处、财务处、后勤处、保卫处、后勤集团、国资处等部门对经营性用房清理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清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二)强化学校经营性用房的日常管理。学校定期组织检查各单位执行经营性用房规定的情况,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江苏大学经营性用房(场地)自查清理情况报告表(样式)

             

                                                                                        江苏大学

                                                                                  201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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