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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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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大学住房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19 15:16:35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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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大校〔2016197

全校各单位:

《江苏大学住房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大学

                                                     2016517

   

江苏大学住房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装饰装修的管理,保障住房安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住房装饰装修,是指住房所有权人、使用人(以下称“装修人”)为改善生活居住环境,自行或委托他人对生活居住的住房进行装饰装修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 学校授权物业管理单位(后勤集团)负责住房装饰装修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土地使用权属于学校的住房进行装饰装修的住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住房装饰装修必须保证结构安全和外观统一,基本要求如下:

(一)混合结构的住房,不得拆除任何墙体。

(二)不得损坏梁、柱、楼板等承重部位,不得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或者增设门窗及损坏外墙饰面。

(三)不得随意增加楼地面净荷载,不得在室内无梁部位砌实心砖墙或者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及吊扇。

(四)不得刨凿楼板。

(五)不得破坏或者拆改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

(六)不得改变厕所位置,不得把阳台改为厕所或者浴室。

(七)不得改变给排水管道系统,不得密封共用排水管、排污管的检修口,不得密封共用烟道。

(八)不得损坏天面隔热层,不得在天面(台)、院墙内外乱搭乱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公共天面(台),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楼宇公共部位、通道和设施等。 

(九)防盗网的设置不得超出外墙墙面。

(十)室外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必须符合安全规定。

(十一)未经学校或镇江市水电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拆移水、电表。

十二)未经镇江市燃气公司批准,不得拆移燃气表和燃气管道。 

(十三)镇江市关于住房装饰装修的其他规定事项。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六条 住房装修人如需进行住房装饰装修,必须到物业管理单位(后勤集团)办理相关手续,签订住房装饰装修协议。住房装修人为装饰装修安全与施工管理的责任人,承担住房装饰装修安全与施工管理全部责任。

七条 住房装饰装修协议一式两份,物业管理单位(后勤集团)住房装修人各执一份。

八条 住房装饰装修必须交纳保证金和垃圾清运费。装修人凭物业管理单位(后勤集团)开具的单据,到后勤集团财务部门交纳。

(一)装饰装修保证金:5000元。

(二)垃圾清运费:局部装饰装修50-400元,整体装饰装修600元。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和物业管理单位(后勤集团等相关部门有权对住房装饰装修过程进行监督,装修人不得拒绝接受检查、监督。

第十条 在进行住房装饰装修过程中,装修人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尽最大可能避免对邻居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的影响。住房装饰装修必须严格遵守施工时间,每天施工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第十一条 装修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邻居和行人的安全。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时,应在指定位置堆放垃圾,严禁乱倒垃圾。

第十三条 住房装饰装修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不得造成相邻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停水、物品毁坏等。

第十四条 住房装饰装修完工后,经物业管理单位(后勤集团核查,对未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退还装饰装修保证金。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装饰装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物业管理单位(后勤集团)应及时处置,重大问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保卫处和后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进行申请并擅自对住房进行饰装修的,责令停止施工,除扣取1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奖励性绩效工资(离退休费)外,学校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第五条规定的,立即停止水电供应,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没收装修保证金,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责令立即改正,并扣取1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奖励性绩效工资(离退休费);情节严重的,责停止施工,并扣取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以下奖励性绩效工资(离退休费);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装饰装修时,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装修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因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承担负责修复和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认定违规的装饰装修,对拒不接受处理的,参照镇江市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装修人邻里发现住房装饰装修有结构安全隐患时,除向物业管理单位(后勤集团)及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外,可直接向镇江市防震办公室举报,并可申请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由鉴定结果确定的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6517日起施行。


 

江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5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