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江苏大学(校本部)住宅楼汽车库租用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大学
2015年12月25日
江苏大学(校本部)住宅楼汽车库租用
管理办法
为加强江苏大学校本部住宅楼底层汽车库(以下简称“车库”)的使用管理,本着“公正、合理、有序、有偿”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承租人条件
1.承租人必须是居住在校本部的江苏大学在职教职工或离退休教职工。
2.承租人租用车库只作停放自购家用汽车之用。
二、租用程序
1.申请。车库租用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件、校园一卡通和自购家用汽车行驶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房地产管理科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申请表)。
2.审核。房地产管理科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3.选择车库。(1)对新建楼栋车库,分楼栋分区,按选房顺序选择车库。即车库租用申请人对其所居住楼栋的车库有优先租用权;同一幢楼的申请人依学校选择住房顺序选择车库;如有多余车库,供同一住宅区内的申请人依照上述同样方法选择车库。(2)对日常退租车库,分楼栋分区,按申请时间顺序选择车库。
4.签订协议。申请人选择车库后,必须与房地产管理科签订车库租用协议。
三、协议期限及保证金
1.车库租用协议期限为二年,到期不退的,应当办理续租手续,重新签订车库租用协议。
2.签订车库租用协议时,承租人须交纳1000元保证金。
四、租金标准及收取方式
1.租金标准:10元/平方米/月(按使用面积计费)。
2.租金收取方式:按月在承租人工资中扣除。
3.车库租金标准每两年核定一次,向全校公布,并于次月执行。
五、使用管理
1.国有资产管理处行使车库管理职能,房地产管理科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2.车库租用期间,承租人应当服从学校管理。
(1)承租人不得分租、转让、转借、转租车库的使用权或改变车库的使用功能和性质。
(2)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车库的结构及车库内的固定设施,否则,学校将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限内恢复原状。
(3)承租人不得在租用的车库内从事损害公共利益的任何活动;不得在车库内存放危险品、易燃易爆品、有害有毒物品以及其他可能给住户、周边环境带来危害的物品。
(4)承租人应自觉维护所租用车库及周边的环境卫生,严禁乱堆、乱扔杂物。
(5)租用期内,如遇车库内排水管道等公用设施维修,承租人应积极予以配合。
3.车库内一切人身、财产等安全责任由承租人负全责。
4.如因学校发展规划、教学、科研办公等需要,学校有权终止租用协议,收回该车库,并不计息全额退还承租人交纳的保证金。
5.退租车库时,经检查车库符合出租时的状况,学校不计息全额退还承租人交纳的保证金。
6.对违反本办法的承租人,除限期改正外,学校可终止租用协议,收回该车库,且承租人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对拒不执行的,从违规之日起,租金按3倍标准收取。
六、其他
1.从发文之日起,现已租用学校车库的人员资格需重新核定。
不具备租用学校车库条件的,应在15日内到国资处办理退库手续。否则,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本办法第五条第6款处理。
具备租用学校车库条件的,应在15日内到国资处重新签订车库租用协议。否则,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本办法第五条第6款处理。
2.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3.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江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1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