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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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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大学(校本部)住宅楼汽车库租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28 10:20:28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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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大校〔2015〕383号

全校各单位:

《江苏大学(校本部)住宅楼汽车库租用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大学

                                 20151225


 

江苏大学(校本部)住宅楼汽车库租用

管理办法

为加强江苏大学校本部住宅楼底层汽车库(以下简称“车库”)的使用管理,本着“公正、合理、有序、有偿”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承租人条件

1.承租人必须是居住在校本部的江苏大学在职教职工或离退休教职工。

2.承租人租用车库只作停放自购家用汽车之用。

二、租用程序

1.申请。车库租用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件、校园一卡通和自购家用汽车行驶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房地产管理科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申请表)。

2.审核。房地产管理科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3.选择车库。(1)对新建楼栋车库,分楼栋分区,按选房顺序选择车库。即车库租用申请人对其所居住楼栋的车库有优先租用权;同一幢楼的申请人依学校选择住房顺序选择车库;如有多余车库,供同一住宅区内的申请人依照上述同样方法选择车库。(2)对日常退租车库,分楼栋分区,按申请时间顺序选择车库。

4.签订协议。申请人选择车库后,必须与房地产管理科签订车库租用协议。

三、协议期限及保证金

1.车库租用协议期限为二年,到期不退的,应当办理续租手续,重新签订车库租用协议。

2.签订车库租用协议时,承租人须交纳1000元保证金。

四、租金标准及收取方式

1.租金标准:10/平方米/月(按使用面积计费)。

2.租金收取方式:按月在承租人工资中扣除。

3.车库租金标准每两年核定一次,向全校公布,并于次月执行。

五、使用管理

1.国有资产管理处行使车库管理职能,房地产管理科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2.车库租用期间,承租人应当服从学校管理。

1)承租人不得分租、转让、转借、转租车库的使用权或改变车库的使用功能和性质。

2)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车库的结构及车库内的固定设施,否则,学校将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限内恢复原状。

3)承租人不得在租用的车库内从事损害公共利益的任何活动;不得在车库内存放危险品、易燃易爆品、有害有毒物品以及其他可能给住户、周边环境带来危害的物品。

4)承租人应自觉维护所租用车库及周边的环境卫生,严禁乱堆、乱扔杂物。

5)租用期内,如遇车库内排水管道等公用设施维修,承租人应积极予以配合。

3.车库内一切人身、财产等安全责任由承租人负全责。

4.如因学校发展规划、教学、科研办公等需要,学校有权终止租用协议,收回该车库,并不计息全额退还承租人交纳的保证金。

5.退租车库时,经检查车库符合出租时的状况,学校不计息全额退还承租人交纳的保证金。

6.对违反本办法的承租人,除限期改正外,学校可终止租用协议,收回该车库,且承租人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对拒不执行的,从违规之日起,租金按3倍标准收取。

六、其他

1.从发文之日起,现已租用学校车库的人员资格需重新核定。

不具备租用学校车库条件的,应在15日内到国资处办理退库手续。否则,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本办法第五条第6款处理。

具备租用学校车库条件的,应在15日内到国资处重新签订车库租用协议。否则,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本办法第五条第6款处理。

2.本办法自201611日起施行。

3.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江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1228日印发